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周世吉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被 告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清算人 周莊敬被 告 周敬順
周敬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監察人周莊敬」記載,應更正為「兼清算人周莊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