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郭耀元
郭許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陳瓊苓律師被 告 林周寶連(即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周寶連為被告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淑貞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即民國115年5月27日死亡,繼承人為林周寶連,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按。茲因被告林淑貞之繼承人即林周寶連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林周寶連為被告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