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上 訴 人 王如秀被 上訴人 王明聖
王明裕耀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米慧被 上訴人 尹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雅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萬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0,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淑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