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 永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明珠上 訴 人 風澤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秋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樹仁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0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