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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 永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明珠上 訴 人 風澤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秋香被上訴 人 張樹仁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蕭依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