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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 告 江李秀英

江俊杰江冠蓉江叔倩江亜築江國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被 告 丞石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訴訟代理人 吳庭歡律師

楊榮宗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鄭聖容律師

郭芷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8至29行關於「被告邱維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純方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