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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 告 蔡萓槿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被 告 林清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57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15頁),該裁定併同多元化繳費單業於民國114年1月20日送達於原告(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