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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 王欽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王欽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3,3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54元;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48,582元【計算式:000、000、000及000地號土地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600元/㎡×占用面積(42.56+

88.3+96.45+62.26)㎡=3,648,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0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上訴人王欽明之訴訟標的金額⒈拆除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編號000(0)、000(0)

之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部分:12,788,748元【計算式:000、000地號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600元/㎡×占用面積(974.14+40.84)㎡=12,788,748元】⒉給付45,205元及按月給付10,572元部分:(計算式:45,205元+10,572元÷30×20)=52,253元。

⒊上訴人王欽明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963,302元(計算

式:原判決第一項12,788,748元+原判決第二項122,301元+原判決第三項52,253元=12,963,302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