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辜柏翰律師被 告 王欽明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複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
編號 應更正之當事人欄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應更正為 1 原告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趙子賢 2 原告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複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辜柏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辜柏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