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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林琴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美英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7日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