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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振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6萬6,079元(計算式:5,311,670+9,300,145+963,544+2,395,396+1,463,060+2,732,264=22,166,07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8,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據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足額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於法均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5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