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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敏富

黃博圳陳卉穎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陳紫薰

陳敏鈺陳敏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3,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敬庭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