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Inversiones Verdan S.A.法定代理人 Dan Katz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複 代理人 蔡劭偉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被 告 糧德精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禇淑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派盈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蔡『邵』偉律師」,應更正為「蔡『劭』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