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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 告 林冠佑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被 告 簡詠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600號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詐欺為由,依據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涉嫌以詐欺方式取得原告財物之行為,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600號偵查中,而被告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及相關卷證,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從而,本院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600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