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 訴 人 艾卡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琳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慧、張瑞瑋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