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 訴 人 陳碧雪
陳素陳琬菁
葉韋汝被 上訴人 陳明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萬2,538元(計算式:72萬9,228元+52萬4,132元+84萬3,169元+36萬4,614+975萬1,395元=1,221萬2,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7,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