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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 訴 人 陳碧雪

陳素陳琬菁

葉韋汝被 上訴人 陳明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萬2,538元(計算式:72萬9,228元+52萬4,132元+84萬3,169元+36萬4,614+975萬1,395元=1,221萬2,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7,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