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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上 訴 人 林蕙怡被 上訴人 何新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