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清雲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