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上 訴 人 影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貴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80萬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9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