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張又慈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林舒婷律師林志騰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廣被 告 吳晉田
陳啓育
邱劉梅陳奕儒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蘇麗紅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被 告 呂能招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4萬8,420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83地號、295地號、296地號、297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本院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至現場勘驗,並囑託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下稱新莊地政)派員測量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現況及繪製測量成果圖,經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8日函通知本院尚須補繳測量規費為新臺幣(下同)4萬8,420元,有新莊地政函文在卷可稽,原告於114年9月24具狀主張願意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持份出售予被告,倘若被告等人均無意願購買原告之持份,則原告將撤回本件訴訟,對新莊地政土地複丈之規費,亦暫不繳納等語,足見原告係拒絕補繳測量費用。而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房屋現況之測量費用,係屬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無法確認地上物位置,以致無法進一步繪製分割方案圖,或確認兩造共有之地上物範圍進而成立和解,亦不能認為被告為默示同意不分割(見本院卷第428號),而無法進行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前段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新莊地政預納上開4萬8,420元之測量費用,如原告逾期不繳,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且逾4個月兩造均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