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李建益抗 告 人即追加原告 上野輝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建勝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