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 告 黃德富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宗揚
黃深港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雅倫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李仁豪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陳韋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茲因尚有調查之處,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