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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 告 黃德富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宗揚

黃深港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雅倫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李仁豪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陳韋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茲因尚有調查之處,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