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上 訴 人 開駿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嘉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37,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