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屠啟文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梅茱莉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本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