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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98號原 告 林泰利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渝律師被 告 林茂吉

林清清(即林孝景之繼承人)

林之云(即林孝景之繼承人)

林建成(即林孝景之繼承人)

林建煌(即林孝景之繼承人)

林品萱(即林孝景之繼承人)

林品嘉(即林孝景之繼承人)

林凡傑(即林孝景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映任被 告 鄭義彥

廖李和廖雪卿李雪勤

廖俊傑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林泰利 35132/67500 2 林茂吉 19824/90000 3 林清清、林之云、林建成、林建煌、林品萱、林品嘉、林凡傑 1/12 4 鄭義彥 1/12 5 廖李和 5/216 6 廖雪卿 5/216 7 李雪勤 5/216 8 廖俊傑 5/216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