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49號上 訴 人 黃新被 上訴人 曾智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4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7萬8,562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566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