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劉純貞
陳芝蓉陳昭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福本訴訟代理人 莊怡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27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尚有反訴被告於反訴起訴狀中主張之請求權基礎㈡民法第546條第3項及第4項、第227條第2項及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項請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見本院卷一第222頁、本院卷三第271頁)尚欠明瞭,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