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黃林雪娥被上訴人 林昆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廢棄,惟上開判決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此觀第一審判決主文第3項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明,顯見上訴人並非全部敗訴,上訴人對其勝訴部分,無聲明不服之上訴利益可言,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69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