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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智源

王美惠王玉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思如即祥發銀樓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思如即祥發銀樓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8,0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49元(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