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91號抗 告 人 李政宏代 理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59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人應補正代理人李坤鎔之委任狀。
二、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