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鄭志宏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陳少璿律師被 告 黃張麗雪(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韻嘉(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美玲(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玉英(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偉順(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偉昇(即黃山田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林建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