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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鄭志宏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陳少璿律師被 告 黃張麗雪(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韻嘉(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美玲(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玉英(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偉順(即黃山田之繼承人)

黃偉昇(即黃山田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林建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