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翁幸櫻

周群傑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何振邦

陳政霖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永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47,509元【計算式:10,598,720×2/3+220,144+2,021,760×4/5+180,180×4/5=9,047,5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