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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振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翁幸櫻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據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