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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44號上 訴 人 李勇仁

李福山被 上 訴人 陳嘉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萬5,26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附表:編號 第一審判決主文 上訴利益 說明 1 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 9,000,000元 經本院115年7月29日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00萬元(本院卷第327頁) 2 上訴人應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5,289元 35,260元 上訴人敗訴部分,計算至被上訴人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1日相當於租金之孳息為35,260元【計算式:5,289元×(6+20/30)=35,260元】 共計 9,035,260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