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 陳綉琴被 上訴人 陳福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萬2,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7,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