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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58號原 告 杜春美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楊駿賢律師被 告 杜慶仁

杜書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705元,惟按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82號、113年度台抗字第706號、113年度台抗字第401號、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107年度台抗第98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定參照)。且公同共有人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70號裁定參照)。

本件原告依繼承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杜清仁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9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同區中山路1段58巷8弄2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權利範圍全部,面積66.1平方公尺,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並給付141萬元本息予兩造公同共有,以及被告杜書華應給付900萬元本息予兩造公同共有,乃係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訴請杜慶仁、杜書華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即系爭房地加計返還金錢數額之全部價額定之,而系爭土地於114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萬元,即核定系爭房地價額為1,472萬元(計算式:92平方公尺×16萬元/平方公尺),加計返還金錢之數額1,041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13萬元,依1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644元,扣除原告已繳79,705元,尚應補繳171,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