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83號原 告 洪素芬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陳芊妤律師顏世翠律師被 告 李漢章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被 告 江建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重家上字第53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重家上字第53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