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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崔榮棠

劉思妤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崔瑀恩上列上訴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4月28日114年度重訴字第6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7,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萬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