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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06號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訴訟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希傑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希傑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同年3月10日通知限原告各於5日、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通知已分別於114年2月27日、同年3月11日、114年4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