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73號抗 告 人 林江彥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栗匏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