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 訴 人 廖強閎被 上訴人 蔡雅雯
謝惠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80,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