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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 卓武見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代理人 許慈愍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代理人 李逸翔律師

王博慶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陳崇岳訴訟代理人 鄭世裕

王信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之土地及面積,應有部分如「原告主張權利範圍」欄所示,為原告及被繼承人卓六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

二、被告應將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土地及面積,自附表「現土地地號(浮覆後)」欄所示各該地號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再將該部分分割出之地號土地,於「登記日期」欄所示日期及「登記原因」欄所示之所有權登記,於應有部分如附表「原告主張權利範圍」欄所示之範圍內,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之土地為原告及訴外人卓六(下逕稱卓六)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惟為被告所否認,足見該法律關係之存否確屬未明,原告法律上之地位確有不安之狀態,且此不安狀態得以本件確認訴訟予以除去,堪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積極確認之訴,只須主張權利存在者對否認其主張者提起,當事人即為適格(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各公同共有人對於第三人,若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就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即無庸以該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79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卓六之繼承人之一,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可證(見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下稱重訴字」卷一第187頁),並就本件起訴請求就卓六之浮覆土地為確認及塗銷登記,揆諸上開法規,只須主張權利存在者即原告對否認其主張者提起,並係就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並無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原告之必要,當事人即為適格。

(三)按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102年1月1日改制為國有財產署),承辦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事務,此觀國有財產法第1條及第9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準此,凡因有關國有財產之處分涉訟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國有財產署為原告或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至受撥用國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就該國有財產固有使用權,對無權占用國有土地之人,得代表國家為保存行為之行使,請求返還該被占用之國有財產,惟如涉及國有財產之得、喪、變更之訴訟,單純之管理機關並無訴訟實施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本件事涉國有財產之喪失與變更,則原告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告,而非各地號土地之管理機關為被告,被告之當事人適格並無違誤。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日據時期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79番地、80番地、81番地、83番地、84番地、86番地、89番地、91番地、93番地、94-1番地以及94-2番地(下合稱系爭番地,分稱則以番號稱之),因成為河川敷地而為閉鎖登記,嗣因浮覆而回復原狀,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下稱樹林地政)套繪複丈結果(參附圖),目前坐落於如附表所示「現土地地號(浮覆後)」欄所示地號土地之部分土地範圍內,具體位置及面積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下合稱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目前皆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被告及參加人皆為管理機關。經查,系爭番地所有權人之一為卓六,而系爭番地既已回復原狀為系爭土地,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即卓六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之核准。原告為卓六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51條當然繼承卓六對於系爭番地之所有權。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先辦理分割登記後,再塗銷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所有權登記。

(二)系爭土地於臺灣光復後業已浮覆而回復原狀,地政機關即依土地總登記規定,未經徵收程序即逕行登記,顯屬政權更替下國家以公權力造成登記與真實權利狀態不一致,故本件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退步言,縱認被告得主張消滅時效,本件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未依當時土地法第57條之規定辦理相關公告程序,侵害原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即原告之程序資訊取得權,難認原告怠於行使權利,則被告主張時效抗辯,無非是將國家未履行法定義務所生不利益之風險,轉嫁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應違反誠信原則屬權利濫用,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應予以限制。

(三)聲明:⒈確認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之土地及面積

,應有部分如「原告主張權利範圍」欄所示,為原告及被繼承人卓六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

⒉被告應將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土地及面積

,自附表「現土地地號(浮覆後)」欄所示各該地號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再將該部分分割出之地號土地,於「登記日期」欄所示日期及「登記原因」欄所示之所有權登記,於應有部分如附表「原告主張權利範圍」欄所示之範圍內,予以塗銷。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否認系爭土地浮覆前後土地同一性,且原告雖稱附圖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所列範圍業已浮覆,然僅得證明系爭土地地號之更迭,並無從證明或核對其浮覆前後之位置、面積、大小是否相同。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係「核准回復說」,否認系爭土地浮覆後,原所有人之所有權即當然回覆。又系爭土地屬水利用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空白,未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難謂以該當「回復原狀」之要件。退步言,原告行使民法第767條第l項規定之物上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縱時效未消滅,立法者容忍時效不完成之最長時間為1年,則本件亦有權利失效之適用,原告不得再主張塗銷登記。

(二)據66年、77年、88年當時法規之公告期間或公告事項,亦未有課予土地登記機關有須特別通知特定人之公法上義務,則土地登記機關既已依當時法令所規範之公告期間完成公告內容,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原告稱未受通知,從而無法得以知悉,且未履行法定義務。惟公告本即在於使未可得知之潛在權利人得以受領並知悉,與通知特定人之義務不同,則原告應於系爭土地浮覆後認該土地範圍為其所有,而非於登記後逾十年,始稱其不知土地浮覆或不知被登記為國有。

(三)原告稱國家未履行法定義務。惟查,依當時土地法第55條規定,進行審查證明文件無誤後為公告,而非依同法第57條程序進行,則當時樹林地政事務所已依當時法令履行法定義務,程序並無違誤,原告所稱應適用第57條程序及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等,與當然法令規範不符。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參加人部分:

(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述:據樹林地政於114年4月30日回函已明確指出,系爭浮覆土地於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前,均已依相關規定進行30日之公告程序,足供原權利人知悉並行使權利,已完備資訊權保障及土地回復原狀之程序。系爭土地地號範圍未經現場實測,番地位置跟範圍均透過電腦套繪而繪製,為釐清本件複丈成果之精確性,並確認系爭土地與日治時期系爭番地之位置、面積是否具同一性,應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進行鑑定調查。

(二)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陳述:系爭土地地號範圍未經現場實測,番地位置跟範圍均透過電腦套繪而繪製,為釐清本件複丈成果之精確性,並確認系爭土地與日治時期系爭番地之位置、面積是否具同一性,應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進行鑑定調查。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土地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按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所謂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至同項所稱「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乃行政程序申請所需之證明方法,不因之影響其實體上權利(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參照)。再按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水利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河川區域土地並未限制私人所有。於未辦理徵收前,該土地之私權行使,僅須加以必要之限制,即足以達成上開公共利益之規範目的。河川管理辦法為依水利法第78條之2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得違反水利法上開立法意旨,故該辦法第6條第8款所定:「浮覆地: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自不得據為增加土地法第12條所無之限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番地為卓六所共有,其持分如附表「原告主張權利範圍」欄所示,並均因成為河川敷地而經抹消登記,嗣分別登記如附表「現土地地號(浮覆後)」、「登記原因」、「登記日期」、「登記所有權人」欄所示,而卓六於85年3月22日死亡,原告為卓六之繼承人,嗣經樹林地政就浮覆範圍複丈後製作土地複丈成果圖表暨附表,確認系爭番地已浮覆為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範圍土地等情,有如附表所示「現土地地號(浮覆後)」欄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系爭番地之登記簿影本、卓六及原告之戶籍謄本資料、複丈日期110年3月22日收件日期文號109年12月2日土複字288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表暨附表附卷可稽(見訴字卷一第81頁至第159頁、第161頁至第182頁、第183頁至第187頁、訴字卷二第277頁至第279頁),是依上開法規,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範圍土地當然回復為卓六所有,其死亡後,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該權利應由原告及其餘卓六繼承人公同共有,故原告訴請確認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之土地及面積,應有部分如「原告主張權利範圍」欄所示,為原告及被繼承人卓六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自屬有據。至被告辯稱土地法第12條第2項係核准回復說,且若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範圍土地未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外,難謂已該當回復原狀之要件,然如前述,土地法第12條第2項係採當然回復,且是否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外,非土地法第12條第2項所需審酌,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

(二)又被告及參加人爭執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之土地及面積與系爭番地之同一性,並聲請送國土測繪中心重新測量,惟樹林地政係依據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及地籍舊圖資料進行比對,如屬早期圖籍釐整作業缺漏編號,可在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查得滅失登記之記載,再查找地籍舊圖相對應番號,即可依地籍舊圖既有之地籍線及地號文字有紅色×刪除之記號,於已掃描為電子圖檔地籍舊圖框出該番地範圍後,輔以比對經電腦系統自動計算該番地面積與登記簿滅失面積是否相當,據以確認該番地位置範圍,再將該番地範圍套疊繪製於現行電子地籍圖上,透過電腦系統自動計算該番地坐落於現行地籍圖範圍之面積,且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53條規定,考量每幅圖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依各宗土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並需符合前開規則第74、76條所定誤差範圍內,有115年4月8日樹林地政新北樹地測字第1156154529號函附卷可稽(見訴字卷三第35頁至第36頁),則樹林地政既係比對舊有地籍圖及現行地籍圖,並輔以電腦系統自動計算套疊繪製於現行電子地籍圖上,堪認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之土地及面積與系爭番地具有同一性。至被告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3條、土地法第46條之2、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6點,辯稱樹林地政施測程序與上開規定有異,然測量方法差異至多僅涉及面積差異,而樹林地政已依上開方式測量,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53條、第74條、第76條規定符合誤差範圍內,自難認有何被告及參加人主張之同一性差異。

(三)復被告及參加人辯稱本件已罹於時效,惟按消滅時效制度固具有早日確定私法上權利義務狀態、維持法律秩序之公益性。惟國家與人民間關於土地之爭議,若未依相關規定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將原屬人民私有滅失後浮覆之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之情形,倘容許國家嗣後以時間經過為由,依民法消滅時效規定為時效完成之抗辯,無異變相承認國家無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即可透過時效制度維持私有土地登記為國有,非惟違反誠信原則,尤為國家積極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是容許國家在此種情形主張消滅時效,並無正當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按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修正前土地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地政機關自應先踐行公告之正當法律程序,以確保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知悉土地浮覆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始得為國有土地之登記,此與公有土地,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依修正前同法第52條規定,囑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者,並不相同,然查依樹林地政函覆資料,系爭番地浮覆後,分別於66年、77年、88年間為第一次登記程序,並說明均係依修正前土地法第52條規定為登記(見重訴字卷二第11頁至第12頁),並於113年間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為第一次登記徵詢異議(見重訴字卷三第105頁至第107頁),亦未見依土地法第57條為公告,則就系爭番地並未見地政機關踐行修正前土地法第57條及現行土地法第57條公告之正當法律程序,則原告及卓六之繼承人當難以知悉系爭番地已浮覆並經登記為國有,自無從適時行使其權利,無從容許被告及參加人在此種情形仍得主張消滅時效,被告及參加人此部分辯稱亦不足採。

(四)再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同法第82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此觀同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複丈,亦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參。是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倘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者,應辦理分割後,再續為塗銷登記,則本件如附表所示「現土地地號(浮覆後)」欄之土地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自屬妨害原告及卓六之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系爭番地之公同共有權利,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8條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土地及面積,自附表「現土地地號(浮覆後)」欄所示各該地號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再將該部分分割出之地號土地,於「登記日期」欄所示日期及「登記原因」欄所示之所有權登記,於應有部分如附表「原告主張權利範圍」欄所示之範圍內,予以塗銷,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以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8條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確認如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之土地及面積,應有部分如「原告主張權利範圍」欄所示,為原告及被繼承人卓六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被告應將附表「附圖所示地號及面積」欄所示土地及面積,自附表「現土地地號(浮覆後)」欄所示各該地號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再將該部分分割出之地號土地,於「登記日期」欄所示日期及「登記原因」欄所示之所有權登記,於應有部分如附表「原告主張權利範圍」欄所示之範圍內,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圖:

附表:

編號 原番地番號 (浮覆前) 現土地地號 (浮覆後) 附圖所示地號 及面積 登記原因 登記日期 登記所有權人 原告主張權利範圍 1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79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3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80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070(3) 2.4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24 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75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5日 中華民國 1/24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9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77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 1/24 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92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8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8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81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9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30 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4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7月5日 中華民國 1/30 1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3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7月5日 中華民國 1/30 1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9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77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 1/30 1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03 91.6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30 1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4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30 1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17 11.05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5月5日 中華民國 1/30 1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4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16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83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2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5月5日 中華民國 1/24 1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45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24 1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6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1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5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5日 中華民國 1/24 2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8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5日 中華民國 1/24 2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3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5日 中華民國 1/24 2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 (0) 000.6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5日 中華民國 1/24 2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2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2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1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2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22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2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05 4.9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27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84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4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2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29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0.2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30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0.0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24 3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7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3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45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33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86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30 3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8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30 3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53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30 36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0.5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30 37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0.6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30 38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33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30 3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40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8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4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 000.6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4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115-1 0.0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4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 000.75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4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1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4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82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5月5日 中華民國 1/30 4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31 29.8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30 47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89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15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24 4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5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49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0.45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24 50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0.6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24 5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0.5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24 5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82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5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8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54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 00.7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5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32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5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8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77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 1/24 5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45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5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 000.6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24 5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2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60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 00.0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 1/24 6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23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6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33(2) 0.6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6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8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104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 1/24 6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43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6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38 7.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24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24 66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91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8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30 67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0000-0(0) 000.1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8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 1/30 6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2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6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1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7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1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104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 1/30 7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5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7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4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7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 000.4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7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55 46.3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7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56 0.32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7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未登記土地B 244.1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113年5月3日 中華民國 1/30 77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93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34(5) 1.2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104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 1/30 7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2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7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8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4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8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未登記土地A 89.4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113年5月3日 中華民國 1/30 82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94-1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3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8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9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77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 1/30 8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8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8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29 56.20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8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0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8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34(2) 5.5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104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 1/30 8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34(4) 0.7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104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 1/30 8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2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12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 000.3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3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1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1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7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81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89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9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100 鶯歌庄尖山段尖山小段94-2番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10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34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77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 1/30 10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1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10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36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10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93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 66年9月5日 台灣省 1/30 接管 88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 1/30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