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抗 告 人即追加原告 曹祐嘉相 對 人即 原 告 曹祐銓
曹玉佩曹玉青上列相對人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相對人聲請追加抗告人為原告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經抗告人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