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金條訴訟代理人 朱武獻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由其訴訟代理人具狀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