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19號原 告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書瑗被 告 昊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男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萬8,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3,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3,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