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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 告 陳黃秀鳳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陳上揮等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二、四、六、八項之請求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聲明第二、四、六、八項之請求權(即訴訟標的),其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