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523號聲 請 人 都會族系統櫥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文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都會族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程文鴻 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4年7月10日 8,716元 QN6545608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