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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047號聲 請 人 許○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卿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此外,聲請人請一併陳報可供聯繫鑑定事宜之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