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298號聲 請 人 陳慶男相 對 人 陳黃美英關 係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陳慶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上官清芬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