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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23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母,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6日因突發狀況,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程度,故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聲請人任其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A03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繳交裁判費用,經本院於115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500元,且於115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址,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1張及答詢表2張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18